Albert 于1980年取得香港大学法学士学位,并于1981年完成法学专业证书课程。1982年,他获哈佛大学颁授比較法法学碩士学位。1984年,他取得香港事务律師执业资格。同年,他开始在香港大学擔任法律系讲師,展开其学术生涯。Albert曾于1993至1996年擔任法律学系系主任,并于1996至2002年擔任法律学院院长。Albert是中国人民大学、清华大学、北京大学、中山大学、澳门大学及復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荣誉教授。他亦是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。
除成功的学术生涯外,Albert亦积极参与公共服务。他于2002至2008年擔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、2008至2009年擔任首长级公务员離职後从事外间工作审核委员会委员,以及于2005至2012年擔任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。为表彰其贡献,香港特区政府于2010年向他颁授银紫荆星章。
自1997年起,Albert一直擔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(「全国人大常委会」)轄下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。基本法委员会是一个具重大影响力的憲制机构,就《基本法》的解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权威性意见。
他亦获委任为中国法学会理事。中国法学会是中国的高级法律学术机构,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意见。2015年,Albert获选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(最高人民法院附屬组织)常务理事。
陈教授是2021年至2026年香港选举委员会法律界別的当然委员。此外,他于2021年获颁金紫荆星章。

